时间:2022-12-22 16:02 来源:广州保密销毁公司 作者:销毁哥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11月12日下午2:30,在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一家危险废弃物专业处理机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对在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扣的物品进行了无害化集中销毁活动。随着现场指挥的一声令下,500余箱被查扣物品被先后投入焚烧炉中集中销毁。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目 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网友发文称21: 30 后目睹了盒马鲜生将当天卖不完的食物“大规模丢弃”的场面,很快该文章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一部分网友为食物被下架丢弃感到可惜和不忍,觉得浪费资源。也有不少网友认为从企业角度讲,销毁是必要的负责任的做法。还有网友提出建议,称可以把这些未出售的下架产品赠送给社会福利组织,或者精确计算没加零售店每日的出货量,减少供给,均衡各地的供货量。 销毁过程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销毁与信息消除安全保密要求》中涉密载体销毁和涉密信息消除的等级、实施方法、技术指标,遵守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规定。第一章 总 则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虽然焚烧对于垃圾的处理效果特别明显,但是很容易忽视的问题是焚烧处理之后还会剩余百分之十的灰烬,而且分少产生的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环境,还会大量排放有毒气体,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一些废气进入大气层中经过空气循环又会释放在人类居住的环境中,弊大于利。一些垃圾中的有毒物质长期堆积流入地下后会引起地下水的污染和土壤污染,焚烧处理的好处又在于可以将垃圾中的有害病菌和有毒物质经高温进行清除。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这次销毁活动是在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的,是全省假冒伪劣食品集中销毁活动的分场,此次销毁涉及的是今年以来威海市区范围内的假冒伪劣食品,包括进口食品、肉类制品、酒类、植物油、保健食品等20余个品种,共计7300多公斤。”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假冒伪劣食品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群众身心健康,此次活动起到了震慑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广州销毁公司销毁方法: 1.粉碎-通过碎纸机或类似装置使物料破碎成条状或颗粒。 2.消磁-用强磁铁永久消除磁介质的数据。(专业机构可恢复) 3.物理破碎- “机械销毁”,不断剪切成越来越小件物品,直到无法识别和成为混合的废料。 ,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此次整治,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食药局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黑作坊”“黑窝点”。截至11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共检查食品企业35812户,查处违法行为1241起,罚没款900余万元,捣毁食品制售黑作坊3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生产出一堆不合格的食品,文件销毁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避免泄露机密和企业信息,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的保密意识较为薄弱,将企业中堆积的文件简单的处理化,把一些看似没有多大的用处的文件卖给废品回收站,甚至是直接扔到垃圾桶里。殊不知这样的举动很容易就会将公司的一些信息泄露出去,造成利益上的损坏。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有些情报人员专门通过废旧文件中收集商业机信息,从中获取商业的秘密,这不仅将公司信息泄露,严重的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东莞销毁公司,不知道咋办?为了企业口碑也为了消费者安全,肯定不能流传到市面上去,应该怎么办,当然是进行不合格食品销毁措施了。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佛山销毁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